在信息时代提升公共管理水平,信息惠民是其中应有之义。制定恰当的信息惠民目标,协同政府和企业机构、社会组织共同实现这些目标,至少能带来两种效益:一是城乡居民感受到政务服务明显改善、办事变得方便快捷,对政府的满意度提高;二是通过大数据改进基础设施规划,建成和谐宜居的城市和农村。第一种效益可以较快实现,第二种则需要长期积累,逐步显现。
显示隐私保护意识的政策文本
以优化政务服务为鹘的的信息惠民,是行政改革的一部分。《十三五规划纲要》第十四章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”要求,“创新政府服务方式,提供公开透明、高效便捷、公平可及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”,以及“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,优化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”。
今年(2016年)4月,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出台《推进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 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》,落实《十三五规划纲要》的相关要求。方案的核心内容为“一号一窗一网”。“一号”指“一号申请”,以此简化优化居民办事流程;“一窗”指“一窗受理”,构建综合政务服务窗口来减少办事人跑腿;“一网”指“一网通办”,实现网上办事“一次认证、多点互联”。
作为一项保障措施,《推进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 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》的末段提出“加强信息安全,保护公民隐私”。具体内容为:加强数据安全管理,完善信息共享、业务协同的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机制,建设安全保障体系,等等。
以大数据技术提升规划水平的信息惠民,发展方向为建设和谐宜居城市和推动城乡协调发展。《十三五规划纲要》第三十四章:“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调节城市规模,实行绿色规划、设计、施工标准,实施生态廊道建设和生态系统修复工程,建设绿色城市。加强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,推进大数据和物联网发展,建设智慧城市。”第三十六章:“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网络,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,促进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、生态环保设施城乡统一布局建设。”
而《十三五规划纲要》对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实施指导,见于第二十七章:“把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,全面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,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,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创新。”其中有关隐私保护的表述为:“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的创新应用,探索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新业态新模式,加快完善大数据产业链。加快海量数据采集、存储、清洗、分析发掘、可视化、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。”
由以上引述的政策文本可见,信息惠民事业中的隐私保护,是一个普遍关切,也合理地受到了政策制订者的重视。
可能出现隐私漏洞的应用样例
任何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系统,只要记录个人信息,都可能泄露被记录者的隐私。为了提供一个具体的例子,本刊采访了北京晶众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斌博士。晶众是一家交通数据服务公司,主营业务包括交通调查、交通软件产品、大数据咨询和信息系统集成。庄斌博士介绍,该公司的交通调查主要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服务,工作流程是:交通调查——形成居民流动分析报告——提出道路规划调整意见——提供给负责总体规划修编的单位(一般是规划设计院)参考。这是一个使用信息技术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典型例子。其中的隐私漏洞在哪里呢?
交通调查的数据源,包括手机位置数据、公交系统的刷卡记录、出租车的打表记录,以及ETC的缴费记录。有了这些数据,工作日和节假日人群在哪里聚集,城市内的一天各时段的主要出行路线,公交系统的载客分布,高速路口的流出流入,可谓尽在掌握。庄斌博士说,为了规避隐私问题,晶众公司使用的都是“脱敏”后的数据。如手机位置数据,由运营商提供,到晶众公司手里,已经没有电话号码,更没有机主姓名,只剩下一个个编码,代表不同的手机号码。晶众通过这些编码的位置变化,结合其他信息(如公交刷卡记录),估计手机机主使用的交通工具,绘制出每一个个体的经常路线,再汇总成报告。另如ETC数据,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提供,也经过脱敏,到晶众公司的记录,已经去掉车牌号等字段,同样用无意义的编码来取代。
庄斌博士说,脱敏的——即无隐私信息的——数据,对他们公司来说已经足够,所以不会谋求更多的数据细节。但有些机构,如公安局,需要具体到人、具体到车辆的数据,以便定位嫌犯,实施抓捕。公安局等政府机构使用隐私数据的行为还不太令人担忧,毕竟侵犯公民隐私对于政府部门而言风险太大,所以可以做到相对严格的监管。但如果商业机构掌握了居民隐私数据,就有条件实施商业活动甚至非法活动——电信诈骗很大程度上是隐私数据泄露的恶果。随着中央政府提倡信息惠民,各地将公共数据公开或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,出现隐私泄露和由此导致危害的风险已经上升。危害的种类,还不限于对个人,恐怖活动的策划者甚至可能把城市数据作为计划袭击的背景资料,实施袭击,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。
保障个人隐私安全的关键途径
为个人隐私筑起篱笆的紧迫性在公共数据共享的呼声中更加凸显了。相关讨论已经很多,有的意见侧重政府监管,有的侧重通过技术解决问题,有的侧重立法。监管手段,弹性较大,可能因时因地因人效果截然不同。技术途径,则始终是双刃剑,总是有明有暗,有守有攻,胜负难料,而一旦出现隐私数据大规模泄露,没有任何技术能挽回恶果。新近的著名案例是2015年8月24日美国神学院教授兼牧师约翰.吉布森开枪自杀,自杀原因正是隐私泄露——他在“偷情网站”Ashley Madison的注册信息被黑客公开了。
关键途径是立法和司法,法律比监管更具刚性,也更有约束力。今年两会上,全国人大代表、南京邮电大学校长杨震提出议案,建议尽早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,得到很多人大代表的共鸣。而目前正在进行的相关立法,并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,只有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,前者对个人数据使用进行规定,后者可能对商务流通中的数据保护制定条款。
地方立法已经出现有益的探索。今年5月,《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(草案)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;草案规定了归集的信用信息“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不归集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自然人信息”。
半年前(2015年12月),欧盟通过的《一般数据保护条例》可资参考。如其中对企业和其他组织操作个人数据的责任规范,包括记录所有的操作流程和步骤以备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检查,以及发生严重的数据泄露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小危害,否则将处以巨额罚款。
如何平衡信息惠民要求的数据开放和个人隐私保护,尽可能周详的立法——既规范企业、社会组织,又规范政府机构和个人,是需要迈出的第一步。